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九號
上訴人己○○
辛○○戊○○壬○○甲○○丙○○庚○○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松根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複代理人 沙慧貞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于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