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9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7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不知悔改與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竟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民國96年
4月29日19時許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6年4月29日16時45分許,在高雄縣○○鄉○○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附載 李家凰 ,因未載安全帽並闖紅燈等交通違規經警盤查,發現李家凰右側上衣口袋藏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經採集被告尿液送檢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語,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業於96年7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慧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