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幸天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幸天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幸天宮之董事長,該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幸天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