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