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復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