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森機電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96年12月25日│16,109元│SC0000000││││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