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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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吳天澤 債務人 李龍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70,000元│94年11月27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48,271元│95年4月26日起│19.71%│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至104年8月31日││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止││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04年9月1日起│15%│500元計算之違約金,││││至清償日止││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003│100,000元│95年2月19日起│15%│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至至清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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