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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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炎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285號)聲請宣告沒收銷燬(111年度聲沒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捌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炎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4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85號、第4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199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出所(接續執行另案刑期而未出監),有前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85號即被告於110年4月21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案,經偵查檢察官敘明該次施用毒品時間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前,應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因而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4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85號、第4346號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85號案件中,為
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384公克、驗餘淨重0.381公克),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考(見毒偵字第4285號卷第25至25之2頁、第89之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均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