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債權人 曾瓊慧 即吉食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