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2號債權人 周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岱盟工程有限公司、 劉至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若
為「借貸關係」,請提出劉至凱借款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轉帳收據(並附上存摺封面影本)】;若為「票據關係」,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