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239號債權人永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晏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永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㈢確認債務人林晏民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