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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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張松 在 即成 在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昕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7,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