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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