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劉姿吟 律師被告丙○○
辛○○己○○○共同訴訟代 簡旭成 律師理人被告乙○○
庚○○戊○上列六人共 李怡卿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被告丁○○住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3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八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7
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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