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劉瑩玲 律師被告戊○○
丁○○乙○○
7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以原告經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經本院查明原告之監護人為己○○,本院並已於98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