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