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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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99號原告地○○
子○○寅○○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K○○
巳○○丑○○卯○○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告G○○
J○○○戊○○○宇○○玄○○A○○壬○○B○○C○○甲○○己○○L○○乙○○F○○未○○天○○I○○宙○○申○○酉○○亥○○戌○○
樓黃○○E○○丙○○
號H○○癸○○辛○○D○○庚○○上二十四人共同 林易佑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丁○○
辰○○兼訴訟代理人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