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指派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派三勝製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勝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為臨時管理人之誤)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二、次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上並未釋明三勝公司之董事會有何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三、並提出相對人三勝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部董、監事登記等資料。
四、如逾期不繳納聲請費、補正及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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