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1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未據提出㈠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7)融民初字第3168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暨業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㈡前開生效證明書及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及㈢聲請人乙○○現住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本院前於民國98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18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