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25號

債權人 曾瑞炘

債務人 王彩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系爭本票載有到期日,債權人就本票到期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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