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債權人 温家程
債務人 陳芯 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提出利息起算日為何,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裁定命補正,並於114年6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是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芯如給付利息之部分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