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8號

債權人 葉雪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GUYENDINHHOANG 阮庭黃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㈡提出債務人『NGUYENDINHHOANG即阮庭黃(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居留證影本。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㈣陳債務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2年5月10日」之釋明資料。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2年5月1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四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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