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三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被上訴人己○○上訴人乙○○
丙○○丁○○戊○○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 律師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0二號),各自提起上訴後,上訴人甲○○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甲○○起訴原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對造上訴人乙○○、丙○○、丁○○、戊○○為「給付(返還)」。嗣甲○○於就原判決駁回其請求新台幣五十七萬四千七百三十六元本息之上訴而提起第三審上訴時,竟於上訴狀內將原請求「給付」部分,變更為再「連帶」給付之聲明,該「連帶」部分,顯屬擴張上訴之聲明,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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