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十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十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撤回上訴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