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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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住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徐文瑞~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