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耿淑穎律師
王彩又律師 李明仙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係設在新竹市香山區東香里四十二號「學府(甫)影印社」(現已結束營業)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語文著作,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附表二所示之語文著作,則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之,竟自九十一年八月間(起訴書誤載為同年九月間)某日起,在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下,基於擅自重製著作物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以每影印一張新臺幣(下同)○.六元之代價,大量影印可享更優惠價之價格,於不特定客人前來委託影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語文著作時,即應允之,並由甲○○在前開處所,利用影印機重製附表一、二之語文著作。嗣於九十一年八月間,經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理事 何偉安 訪查而得知後,向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提出告訴,由新竹市調查站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擅自重製影印之圖書,始查獲。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影印、裝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語文著作,如印滿十張,每滿十張,每一張是○‧六元,從開學後,收入約三、四萬元等情不諱,而被告未獲得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卻在所經營之「學府影印社」內自行影印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一節,則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具狀指述明確,復經告訴代理人何偉安於法務部調查局指稱綦詳,並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語文著作之原本及影本扣案足資佐憑,另有告訴代理人何偉安所提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一紙、學府影印社之廣告一張附卷可稽,而被告自承係接受學生之委託而影印書籍,屬於商業營利行為,顯然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合理使用之規定,其所為之重製行為,已逾越合理使用著作物之容許程度,是以,被告確實有以重製方式侵害製作權之行為甚明。又被告係以開設影印店維生,其未經授權即以翻印方式違法大量重製他人擁有著作權之中、英文書籍,並藉此謀取利益,已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重製罪,且被告於日常營業反覆實施重製行為,本即有充分熟知相關法令以免觸法之責,著作權法雖對未經授權之重製行為有合理使用規範,然被告經營之影印店訂有重製書籍之價格,以翻印方式重製書籍顯係被告開設影印店之主要營生,則被告經營之影印店所查獲之違法重製書籍既非供被告個人使用或有其他著作權法所規範合理使用之情形,故不論被告遭查獲違法重製物品數量究為原版書籍之全部或一部,或僅此一次被查獲,被告行為顯已達常業之犯行甚明。又扣案之物品經本院勘驗,大部分為整本翻印他人有權作權之書籍,另有影印部分書籍,有本院勘驗筆錄(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卷可參,亦核與附表所列相符。故被告前開所為,犯罪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係以經營影印店維生,且依查獲重製物品之數量、其雇用員工之人數及經營之時間,其係以重製他人著作為業堪以認定。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爰審酌被告犯罪時間尚非甚長,自九十一年八月至查獲止,僅約一月餘,且影印重製之數量尚非甚多,有扣案之重製物數量在卷可參,並其係以低廉價格收費,所得利益尚非甚多,犯罪所生危害並非嚴重,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於犯罪後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比較新舊法規定,新法規定之刑度雖未較,然罰金數額較,故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本件依舊法規定處斷。末查,被告所開設之學甫影印社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已歇業,並於同年月二十一日提出申請,有所提申請書附卷可稽,被告現已轉業為臨時攤販,故被告既已結束該商店之營業,當無再犯之虞,且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雖因雙方對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此部分被害人既可另依民事程序求償,尚無重大損害之發生,且被告前未曾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刑之追訴處罰,當知悔悟,諒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惟為使其於緩刑期內知所惕勵,且於行事前知所節制,並習知相關法律規定,方不致再蹈刑責,爰併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一、二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依法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麗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附錄本件犯罪引用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書籍名稱│著作權人│影印本數量│├──┼──────────┼─────────────┼─────┤│一│現代財務管理8/E│華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二│行銷學│華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三│統計學│高立圖書有限公司│1│├──┼──────────┼─────────────┼─────┤│四│導膜光學與鍍膜技術│藝軒圖書出版社│1│└──┴──────────┴─────────────┴─────┘附表二:
┌───┬──────────┬──────────┬───────┐│編號│書籍名稱│著作權人│影印本數量│├───┼──────────┼──────────┼───────┤│一│ELementaryLinear│HoughtonMifflin│4│││algebra4/E│││├───┼──────────┼──────────┼───────┤│二│Lefters,Memos,Faxes│文鶴出版有限公司│5│││&Email│││├───┼──────────┼──────────┼───────┤│三│WordsPeopleUse│Thomson/文鶴│4│├───┼──────────┼──────────┼───────┤│四│ForecastingMethods│Wiley│4│││andApplications3/E│││├───┼──────────┼──────────┼───────┤│五│UmtsNetworks│Wiley│1│││Architecture,│││││Mobilityand│││││Services│││├───┼──────────┼──────────┼───────┤│六│LaserEngineering│Pearson(PH)│1│├───┼──────────┼──────────┼───────┤│七│Introduction│Pearson(PH)│1│││tomanagement│││││Science7/E│││├───┼──────────┼──────────┼───────┤│八│Introduction│Pearson(PH)│1│││toScientific│││││Compliting│││├───┼──────────┼──────────┼───────┤│九│FirstSteps│Pearson(PH)│1│││inAcademicwriting│││├───┼──────────┼──────────┼───────┤│十│BusinessEssentials│Pearson(PH)│1│├───┼──────────┼──────────┼───────┤│十一│Transportation│Pearson(PH)│1│││Engineeringand│││││Planning│││├───┼──────────┼──────────┼───────┤│十二│ParallelProgramming│Person(PH)│1│├───┼──────────┼──────────┼───────┤│十三│TheEssential│Pearson(PH)│1│││GuidetoWirless│││││Communications│││││Applications│││├───┼──────────┼──────────┼───────┤│十四│財務管理│McGraw-Hill│1│├───┼──────────┼──────────┼───────┤│十五│ValueatRisks│McGraw-Hill│1│││2/E│││├───┼──────────┼──────────┼───────┤│十六│Optics│McGraw-Hill│1│├───┼──────────┼──────────┼───────┤│十七│類比CMOS積體電路│McGraw-Hill│1│││設計│││├───┼──────────┼──────────┼───────┤│十八│AdvancedCalculus│Thomson(ITP)│1│├───┼──────────┼──────────┼───────┤│十九│Contemprary│Pearson(Lon│1│││Linguisitics│gman)││││anIntroduction│││├───┼──────────┼──────────┼───────┤│二十│TheDesignof│Cambridge│1│││CMOSRadio-│││││Frequencyintegr│││├───┼──────────┼──────────┼───────┤│二一│ATedCircuits│Cambrid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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