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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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乙○○所提出之離婚事件向鈞院提起反訴,因聲請人之長子需長期細心照料,且現需進行療育課程、進行職能治療及語言治療,聲請人必需陪同上課,無法順利工作營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者要件而准予全部扶助,並指定黃厚誠律師擔任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茲就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扶助接案通知書、台南縣政府函、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上課證明、台南縣永康國小證明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二件、診斷證明書五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坤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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