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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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2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 律師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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