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5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景玉鳳 律師
沈建宏 律師 周立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