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盧國勳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0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三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認罪,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丁○○、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玉竹水電工程行及廣益水電行之橢圓形戳章各壹顆、如附表「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欄內所示偽造之印文伍枚及署名壹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丁○○為祥興明大廈機電維護有限公司(下稱祥興明公司)之負責人,丙○○為該公司業務兼秘書,主要負責招攬業務,攬得工程後即可獲得價額之一成做為報酬。緣丙○○於民國九十一年間,為招攬業務而常至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並認識甫於同年八月一日上任之同市九芎里里長甲○○(另行審結),進而得知九芎里將陸續設置「家戶緊急求救聯防系統」、「緊急求救鈴」及「增設廣播設備」等工程,丁○○及丙○○均明知其並未取得龍捷水電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下稱龍捷公司)之授權,實際上亦無玉竹水電工程行、廣益水電行等行號及 陳萬水 之人,竟與甲○○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丙○○詢問甲○○前開工程之品名、規格、數量等相關資料後轉提供予丁○○,再由丁○○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估價日期之前幾日,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乙○○在臺北縣○○鎮○○路○段○○號一樓之祥興明公司辦公室內,於已蓋妥龍捷公司橢圓形戳章之估價單(為何預先蓋章原因不明,惟該公司確未授權丁○○冒用其名義偽造估價單對外報價)上,盜用其印文而冒龍捷公司之名,偽造如附表編號一㈡所示之估價單一張,並連續於其餘附表所示估價日期之前幾日,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乙○○、 林久 龍及 謝明 均等人,在同址冒用玉竹水電工程行、廣益水電行及陳萬水等名義,於估價單上偽蓋丁○○此前另請不知情且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刻之玉竹水電工程行及廣益水電行之橢圓形戳章各一顆,而偽造印文共五枚(詳如附表所示),以及偽簽經手人「陳萬水」之署名一枚後,而先後偽造如附表所示品名、規格及數量均與祥興明公司估價單相同,但報價略低之估價單共六張,再均交由丙○○轉呈予蘆洲市公所承辦招標事宜且不知情之公務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北縣蘆洲市公所審核公共工程投標廠商資格之正確性,及龍捷公司、玉竹水電工程行、廣益水電行及陳萬水本人。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於接獲線報後向本院申請搜索票,再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分別持該搜索票前往丙○○位於臺北縣○○鎮○○街○○號九樓住處及前開祥興明公司址所進行搜索,而在祥興明公司址內查扣前開偽造之估價單,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及丙○○二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 林久龍 所證述之製作估價單過程,及證人 楊宗憲 所證稱伊並未經營廣益水電行,亦未填寫過估價單等語(第九一○四號偵字卷第六三頁反面至第六四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北縣政府函覆查無「廣益水電行」及「玉竹水電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之函文(警聲搜字卷第四五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估價單六張及其他與前開三筆投標案相關之村里經費調動申請表、核銷單、點收接管單、簽呈等資料(第一二五三三號偵字卷第五二至一○一頁)在卷可資參佐,應足以擔保渠等自白之真實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丁○○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員工乙○○、林久龍、 謝明均 ,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刻章者,分別為偽造私文書及偽造印章等犯行,屬間接正犯。又盜用印文、偽造印章、蓋用偽印文及偽造署名之行為,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係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另渠 等二人與被告甲○○就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在如附表所示估價時間前之某日,先後三次利用前開不知情之員工偽造估價單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非僅時間緊接,且所犯亦均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個別之素行紀錄(被告丁○○前竊盜及傷害前科,並均已執行完畢,惟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被告丙○○則查無前案紀錄),參與犯罪之手段、方式及其程度(被告丁○○係祥興明公司負責人,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偽造估價單;被告丙○○負責招攬前開三項工程、與甲○○聯繫如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事宜,並持交偽造之估價單而行使之),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偽造之玉竹水電工程行及廣益水電行之橢圓形戳章各一顆雖未扣案,然因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業已滅失,應與如附表「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欄內所示偽造之印文五枚及署名一枚,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至於辯護人雖請求諭知緩刑,惟按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一、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依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九五○號判例:「對於科刑被告,宣告緩刑,除應具備一定之條件(即宣告刑二年以下,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等),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然則究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應就具體個案之情形,審酌定之。而緩刑制度,旨在對於初犯及輕微犯罪而設,於一定期間,猶豫其刑之執行,於期間屆滿而未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去效力,以啟自新,良法意美,但不得濫用。對犯罪情節及危害公共利益重大者,理應從重論科,方符社會正義,殊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可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七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丙○○雖無前案紀錄,惟係負責與共同正犯丁○○及甲○○溝通聯繫偽造文書犯罪之主要橋樑,且其於調查局調查員詢問之初堅不吐實,迨知悉事證明確後始改為坦承犯行,是否業已真心悔改,仍待商榷,況本案偽造文書所行使之對象為蘆洲市公所,其此等犯罪手法對於社會秩序危害甚大,本院因認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其所請即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三、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丁○○及丙○○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二人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進行中,復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二人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亦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合議庭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志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明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估價時間│偽造之估價單及所記載之經手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偽造者│├──┼────┼──────────────┼────────┼────┤││九十一年│㈠玉竹水電工程行之估價單:經│玉竹水電工程行之│不知情之│││十一月二│手人「林久龍」(手寫方式)│橢圓形戳章印文一│員工林久│││十五日(│(第一二五三三號偵字卷第五│枚。│龍。││一│即家戶緊│八頁)。│││││急求救聯├──────────────┼────────┼────┤││防系統工│㈡龍捷水電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之│(此估價單所蓋之│不知情之│││程)│估價單:經手人乙○○(手寫│龍捷公司橢圓形戳│員工 郭秋 ││││方式)(同前卷第五九頁)。│章印文因係真章所│華。│││││蓋,故不屬偽造之││││││印文)││├──┼────┼──────────────┼────────┼────┤││九十二年│㈠廣益水電行之估價單:經辦人│廣益水電行之橢圓│不知情之│││四月三十│楊宗憲(電腦繕打方式)(同│形戳章印文一枚。│員工郭秋│││日(即緊│前卷第七三頁)。││華。││二│急求救鈴├──────────────┼────────┼────┤││工程)│㈡玉竹水電工程行之估價單:經│玉竹水電工程行之│不知情之││││手人乙○○(手寫方式)(同│橢圓形戳章印文一│員工郭秋││││前卷第七四頁)。│枚。│華。│├──┼────┼──────────────┼────────┼────┤││九十二年│㈠玉竹水電工程行之估價單:經│玉竹水電工程行之│不知情之│││六月十六│手人「陳萬水」(手寫方式)│橢圓形戳章印文及│員工郭秋│││日(即增│(同前卷第九四頁)。│「陳萬水」之署名│華。││三│設廣播設││各一枚。││││備工程)├──────────────┼────────┼────┤│││㈡廣益水電行之估價單:經手人│廣益水電行之橢圓│不知情之││││謝明均(手寫方式)(同前卷│形戳章印文一枚。│員工謝明││││第九五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