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20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