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531號
原   告  楊崇瑶
被   告 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勇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999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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