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調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周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述補正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
、日。」、「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及第
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此
參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請原告應提出被告一榮汽車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
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又獨資商號
無當事人能力,如一榮汽車公司係獨資,應補正負責人,並
提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例如:雙方買賣契
約書約定之條文、民法所規定法律關係請求】)及繕本1或2
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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