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大迦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詩 (TRINHVANTH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之2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實際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裁定命
其於15日內補正被告於國外之實際住所或居所,並檢附相關
證明資料,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