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381號
原   告  陳柏如 (原名 陳翠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湘鎮 (原名 陳泓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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