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林勵之
被 告 黃金賢
訴訟代理人 施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
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
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
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爰
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