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李俊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1月22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7301747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達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巴西砍刀貳把均
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月1日23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2樓。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 陳彥蓁王亮鈞 於警詢時之證言。
(三)扣得巴西砍刀2把。
三、扣案之巴西砍刀2把,均屬被移送人所有而供其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照片2張在卷可憑,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
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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