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0號
原   告  陳聖初
被   告 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零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
仟參佰壹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9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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