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建宗
       梁中
       林純如
被   告  白潮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起,因擔任信用卡推銷業務
工作,取得被告之母即訴外人 李美女 之國民身分證及存摺影
本等相關證件。嗣被告與訴外人 廖里薰 於94年6月5日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未經李美女之同意以其
名義向原告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
稱系爭信用卡),復由廖里薰冒充李美女接受及回覆原告公
司徵信人員之徵信相關事項詢問,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核發系
爭信用卡予被告後,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4年9月14、15日持系爭信用卡至自
動櫃員機分別預借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20,000元
、10,000元、30,000元,共計80,000元。被告上開詐欺及行
使偽造文書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訴字第296號
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連續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而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
有上開80,00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
9條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6
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59
頁);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訴字296號偽造文書等刑事
全卷查明屬實。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爭執,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從而,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及廖里薰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
意,未經李美女同意及授權,假冒為李美女向原告申辦系爭
信用卡,並持系爭信用卡至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之行為,致
原告受有80,000元之財產上損害乙情,業經證明如上。是揆
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
賠償責任,且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上開利益,原告亦
得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80,000元之利益。從而,原告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00
0元等節,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
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於107年3月
29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被告
就前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07年3月30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至清償日之金額
等節,自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前段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0,000元,及自107年3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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