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96號
原 告 柯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志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