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丙○○即熊貓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熊貓東京第二屆管理委員會
住台中市○○區○○路○○號一樓管理室法定代理人甲○○住台中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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