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五號
自訴人乙○○○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街○○號一樓代表人 陳小雲 被告甲○○具保人 黃如意 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如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被訴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黃如意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峰
法官廖慧如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