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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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元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萬206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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