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律師
盧志科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均沒收。
事實
一、乙○○因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萬元予甲○○,甲○○遂交付金泰成粉廠之股票一千零五十八張,以及發票人為甲○○、金額均為一千萬元、支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號及0000000號之支票二紙予乙○○質押;而因甲○○未確定何時得以返還前揭借款予乙○○,故僅在前揭二紙支票上填寫金額及簽名、蓋章,並在支票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發票日期欄上填寫「八日」之字樣,未記載年、月份,另在支票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發票日期欄上填載「六月十九日」之字樣,未載明年份,而均欠缺部分發票日期之票據必要記載事項。嗣因甲○○認已清償上開借款欲向乙○○索回前揭支票,惟乙○○猶認甲○○尚有部分欠款未償,遂拒絕返還上開支票二紙予甲○○,並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前三至五日某時,在其友人位在臺中市全國大飯店對面某棟大樓十一樓之辦公室內,擅將支票號碼0000000號支票一紙之發票日期欄內之年份空白處填上「91」之字樣,以完成該紙支票之發票行為而偽造該紙支票之有價證券,繼之於同年六月十八日自行持向中央信託局北臺中分局提示,而行使該紙偽造之有價證券。惟該紙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乙○○遂承前揭同一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前三至五日某時,在其位於臺中縣大里市○里路○○○號之住處,以橡皮章在支票號碼0000000號支票一紙之發票日期欄內之年、月份空白處分別蓋上「92」及「10」等字樣,以完成該紙支票之發票行為而偽造該紙支票之有價證券,繼而於同年十月十三日(起訴書誤載為十月八日)自行持向中央信託局北臺中分局提示付款,而行使該紙偽造之有價證券。
二、案經甲○○委由 賴利水 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復核與告訴人甲○○所為指述之情節相符,且經證人即曾持前揭支票二紙向告訴人索取債務之 林金龍 證述在卷,復有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扣案可稽,是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未記載發票日期之支票,因欠缺票據法上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固不認其具有票據之效力,而不得視為有價證券,惟行為人如已填具發票日期完成發票行為,原欠缺發票日期之支票因應記載事項已臻完備,客觀上即足供流通使用,票據債務人對於取得該支票之善意執票人仍須負票據責任,自屬有價證券。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先後二次偽造有價證券後進而行使,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一罪論處,並加重其刑。查被告係多次出借巨額款項予甲○○後,因認債務人甲○○未全數清償欠款,始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致罹於刑章,而依告訴人甲○○所提資料既尚無法確認業已將全數債務清償完畢,且被告犯罪後業已坦認犯行,表示悔悟之心,其情狀尚堪予憫恕,雖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偽造該等支票之面額不斐,所生損害非淺,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以及其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勵自新。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帳號│金額(元)│付款行、發票人│├──┼─────┼────┼───┼─────┼──────────┤│一│SB0000000│僅載6月│000177│10,000,000│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沙鹿 ││││19日,被│-1││辦事處││││告偽填91│││甲○○││││年││││├──┼─────┼────┼───┼─────┼──────────┤│二│SB0000000│僅載8日│000177│10,000,000│華南銀行清水分行沙鹿││││,被告偽│-1││辦事處││││填92年10│││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