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30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永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聲請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5日所為106年度國字第3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