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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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17號上訴人即原告億太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美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条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5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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