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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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陳介安法官陳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