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陳介安法官陳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