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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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八號),聲請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