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二四六號),經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二九九號),簽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拔釘器壹支、螺絲起子壹支及膠帶壹捲,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內關於「扣得」之記載後,應補充「甲○○所有,供竊取上開鋁門窗所用之膠帶一捲及」;另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關於「老虎鉗子各一支」之記載後,均應補充「及膠帶一捲」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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