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陳文慧律師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王昌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